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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猥褻女病患 醫師判刑5月定讞

2020/2/2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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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耳鼻喉科醫師李宏信涉嫌利用換藥機會親吻、撫摸女病患,一審獲判無罪,二審則依對受照護人利用機會猥褻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李男上訴,全案定讞。

被害女子指控,民國105年間因治療肥厚性鼻炎住院進行手術,8月15日上午近7時,被醫院勤務員帶往診間由李男換藥,李男卻趁診間無他人在場的機會,關上診間強行環抱她,甚至親吻她的嘴角並上下其手。

李男矢口否認犯行,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被害女子歷次指述並無明顯矛盾或不合常理,且女子與李男僅因醫療照護關係而認識,彼此並無嫌隙,互動、相處亦無不睦,且女子年僅24歲,與李男年齡差距極大,無設詞攀誣被告致己身遭外界異樣眼光的道理,認定說詞可採。

二審理由還指出,女子事發後隨即向醫院公關、友人告知遭猥褻一事;女子親友也證稱,被害女子平時很機靈,案發後暴瘦、情緒低落,以前洗澡洗很快,現在洗很久,並被診斷患有創傷後壓力疾患。

二審也認為,李男未事先告知換藥一事,還特意選在一般門診開始之前,行徑已明顯悖於常情,案發時診間無他人在場,也違背醫院的作業規範,調查全案事證後,認定李男犯罪事證明確。

二審審酌,李男未篤守醫師職責,僅為滿足一己私慾犯下猥褻行為,戕害女子心靈,犯後一再飾詞卸責,並考量被害女子已具狀表明不再追究、雙方達成和解,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李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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