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修法 原住民族保留地規範提升為法律位階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7日電)為健全原住民族保留地的法源與管理體系,並具體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精神,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將原保地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會中表示,條例將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原住民族土地回復、取得、處分、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具體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精神。
蘇貞昌說,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積極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原民會副主委谷縱‧喀勒芳安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原保地相關規範提升為法律位階,這是原住民轉型正義的例子,也符原基法規範,條例並兼顧非原住民在歷史上使用原保地的歷史事實,保障其承租權。
根據草案定義,「原住民族保留地」指的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生計,推行原住民族行政所保留的公有土地,或經增編、劃編供原住民使用,且未經原住民取得所有權的公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則指原住民族保留地經原住民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保留地。
另外,「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指的是中華民國所有,由中央主管機關經管的原住民族保留地。
草案明訂,原住民在民國79年3月26日前,使用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迄今或在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抑或是於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所有權。
但草案也限制,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所有權,每人取得土地面積最高限額為3公頃,基於地形限制得增加土地面積,以10%為限。而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依法得為建築使用的土地,每戶面積以0.1公頃為限。
草案規範,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移轉,除另有規定外,其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違反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另外,未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不得繼承原住民保留地。
草案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設定地上權、典權、農育權或抵押權予非原住民。但向金融機構或原住民族儲蓄互助社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另外,為開發礦業、觀光遊憩、加油站、興辦醫療保健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事業,草案指出,在不妨礙原住民族生計等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等承租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但每一租期不得超過9年,租期屆滿後得續租。
而為保留既有非原住民的承租權益,草案規定,75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並已繳清使用補償金者,得申請承租。(編輯:蘇志宗)1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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