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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政府重申 未經許可肉類不得攜入境

2019/2/1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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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呂欣憓曼谷1日專電)為了防範非洲豬瘟,泰國政府近日在各大機場公告,根據2015年通過的法令,旅客未經許可不能將肉或肉類製品攜入泰國,違者可罰20萬泰銖(約新台幣19.7萬元)或判處2年刑期。

根據泰國國會2015年通過的動物疾病法(Animal Epidemics Act, B.E. 2558),為了防止疾病傳染,任何人要進口、出口或轉運動物及動物屍體,都必須擁有泰國官方許可。

根據動物疾病法,動物包括大象、馬、牛、羊、鹿、豬、狗、貓、鳥類、雞、鴨、鵝以及其他經過官方公告的動物;此外,動物屍體的定義也包括經加工後的肉類製品。

由於農曆新年將屆,大批中國旅客將造訪泰國,泰國政府近日在各大機場以泰文、中文和英文公告,在未取得許可下,旅客不得進口任何生肉和肉類產品,或將肉、香腸、火腿、培根等肉類產品帶進泰國。

公告表示,違者將處最高20萬泰銖或判處有期徒刑最高2年,或兩者兼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1月29日召開全國非洲豬瘟防控工作視訊會議,稱當前非洲豬瘟「疫情總體可控」。據農業農村部1月20日通報,中國大陸共計有25省先後發生104起非洲豬瘟疫情,其中83起的疫區已解除封鎖。(編輯:郭中翰)10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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