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樂園猥褻2女童 二審判男子3年10月
2019/7/18 12:48(7/18 13:41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潘姓男子去年8月間在北市某水樂園涉嫌強制猥褻2名國小女學童,一審判刑3年10月,他上訴主張精神鑑定不足應重新鑑定,且情堪憫恕應減刑,二審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潘姓男子涉嫌於去年8月間在台北市洛德城堡公館運動中心夏季水樂園,利用家長不注意之際,將幼童拖拉至布景山洞內指侵,2名幼童受害。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2個強制猥褻罪嫌起訴潘男。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潘男雖有適應障礙症、B群人格障礙症、疑似戀童症等精神病症,但並無認知、辨識能力障礙,知道挑選落單女童下手,可見尚具現實感,可抑制自己的衝動,精神病症情形尚非嚴重,難認有特殊原因與環境致使被告犯罪,因此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3年10月徒刑,還可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潘男認罪,但主張精神鑑定報告不足,要求重新鑑定,還主張自己犯罪情節輕微、情堪憫恕,應符合刑法59條給予減刑。
二審判決指出,原審的鑑定報告對潘男的身心狀況均已完整鑑定,不須重作,而情堪憫恕可否減刑部分,合議庭認為,潘男是為發洩身心壓力,選在兒童頻繁出入的遊戲場所,陸續對兩名落單女童強制猥褻,一錯再錯,並非偶一犯案,未達「情堪憫恕」情形。(編輯:李亨山)1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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