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見情敵與女友性行為 男殺人判13年聲請再審
2020/3/10 15:38(3/10 16:46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謝姓男子撞見同居女友與杜姓男子發生性行為,情緒失控殺死杜男,謝男遭判刑13年確定。謝男不服聲請再審,今天出庭還押時表示「不服氣,老婆被人家強姦,我在裡面關」。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提訊在監的謝男到庭,法官詢問聲請再審原因,但謝男回答沒有新證據,法官表示,須提出新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才符合再審要件;謝男當庭將本件再審聲請撤回,並於還押時,作上述表示。
法院判決書指出,新竹縣男子謝長智民國106年8月24日晚間返回租屋處,發現同居女友與前男友杜姓男子發生性行為。謝男與杜男發生口角、互罵三字經,謝男隨手拿刀刺向杜男腹部。
謝男案發後託友人報警,員警據報前往處理,謝男自承殺人,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杜男經送醫急救,仍因腹部穿刺傷造成大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翌日凌晨不治。同居女友警詢時說,當晚在家關燈睡覺,以為是謝男摸她而發生性行為,燈打開才發現不是謝男,當下對杜男踢打。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謝男有期徒刑13年;經上訴,二審高院改以義憤殺人罪判處5年10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謝男在撞見第一時間先退到屋外,之後再進屋內,當時被害人與女方性行為早已結束,不符義憤殺人罪的「當場」要件,本件應論以殺人罪,一審判決無違誤應予維持,駁回上訴,仍依殺人罪判刑13年;謝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而確定。(編輯:李亨山)1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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