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前加班160小時 職災致死保全母獲賠定讞
2019/1/29 18:14(1/29 20:07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姜姓保全9年前在北巿一處住宅社區站哨時昏倒,後來死亡。他的母親以他死前曾加班160小時,為職災致死,保全公司又低報投保金額,提告求償。二審今判公司須賠逾66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姜母提告主張,兒子從民國90年10月8日起受僱一家保全當保全人員,每月薪資新台幣2萬7500元,兒子於99年11月14日下午於北巿一處住宅社區站哨時昏倒,經送醫急救後22天死亡,因保全公司對兒子每月投保金額短報,請求保全公司賠償差額。
姜母主張,兒子病發前1月加班140小時、前2月加班136小時、前3月加班160小時、前4月加班120小時、前5月加班136小時、前6月加班148小時,兒子死亡已經勞保局核定視為職業病,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中所稱的因職業災害致死亡。
二審法院今天認定,姜男確實為職業災害致死,保全公司每月投保金額短報1萬6300元,導致有差額損害為73萬3500元,扣除保全公司曾返還的7萬2624元,判保全公司應賠66萬876元。全案定讞。(編輯:陳清芳)1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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