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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放寬壽險業投資海外房產

2014/7/29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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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9日電)金管會表示,壽險公司以備查方式投資海外不動產,必須符合公會自律規範,包括最近2期RBC達250%以上,已購投資性海外不動產出租率逾8成等條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金管會同意符合特定資格的保險業,可以備查(事後同意)方式,經由投資特定目的公司(SPV)或信託方式,取得海外不動產。

符合備查資格的壽險公司,必須是符合保險業同業公會送金管會備查所訂定的國外不動產投資自律規範,自律規範壽險正由公會訂定,包括最近2期壽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RBC)必須達到250%以上,目前業界有18家壽險公司符合這項資格。

董事會要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且在公司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設置風控長一人,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另外,壽險公司已投資國外或中國大陸地區的投資性海外不動產,平均出租率要超過8成,並要有相當的投資報酬率。

金管會解釋,所謂相當的報酬率,就是壽險公司備查時,要附上周圍地區或該區價格和投資報酬率資料,供金管會了解。

金管會表示,目前還沒有壽險公司已投資海外的投資性不動產,因為還沒有壽險公司符合相關資格。如果保險公司已買投資性不動產,且符合以上規定,經董事會同意後,就可採取備查方式取得海外不動產。

不過,金管會強調,壽險公司如果沒有符合以上資格,或沒有依規定提報董事會通過,或提報董事會的資格虛偽不實,就要回復為申請制,且在2年內都不能再採備查制。10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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