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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 鄭麗君:以使用母語為榮

2018/12/2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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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鄭景雯台北25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院所提「國家語言發展法」,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立法目標在傳承、維繫多元語言文化發展,讓每一個人都能以使用自己母語為榮。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保障台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和台灣手語的傳承、復振及發展,以尊重我國語言文化多樣性。

鄭麗君指出,文化部從105年開始研擬「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感謝朝野立委共同支持,「台灣是擁有多元語言文化的國家,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是台灣歷史性的一刻」。

她表示,立定此法的目標在於傳承、維繫多元語言文化的發展,保障各族群母語使用者的教育、傳播與公共服務權利,讓每位國人都能以使用自己的母語為榮,未來政府將全力支持各語言的復振、傳承與發展。

有鑒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客家基本法」修正案,分別於106年6月及107年1月公布施行,此兩法業已明定原住民族語言及客語為「國家語言」,原住民族語言及客語之外的「國家語言」,卻無相關復振保存之法律依據。

為保障台灣社會的多元語言文化,文化部特別研擬「國家語言發展法」,作為國家語言政策之整體性基本法,以保障台灣各固有族群的自然語言和台灣手語,都能得到平等的復振與發展。

文化部強調,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精神,在於確保面臨傳承危機的族群語言得以保存、復振及平等發展,並非指定「官方語言」,而是從多元語言保存及文化永續發展觀點進行規劃,使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和台灣手語等,皆能獲得傳承與發展保障。

國家語言發展法重點包含:政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優先推動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的傳承與復振措施、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及資料庫、保障學齡前國家語言學習機會、規劃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國家語言課程及學習資源、保障國家語言之傳播權、補助與獎勵民間推廣國家語言等相關規定。

文化部指出,國家語言發展法並未以法律明列各固有族群的語言名稱,即是尊重各族群使用者慣常使用的命名權。語言名稱將在未來訂定施行細則時,經由持續性調查研究,並廣納各方意見、凝聚共識後,細緻定位各稱謂指涉意涵,以「多元共存」為原則,而非「互相代表」。

此外,文化部表示,立定國家語言發展法目標是要透過保障母語的教育權、傳播權及使用權,讓每個人都能更有自信、有尊嚴地使用自己的母語。

本法是保障學生學習母語的選擇權,但不會強迫學校必須對學生教所有語言,也不會要求學生要學習所有語言;本法係授權地方政府依在地需求,提供必要的國家語言公共服務,但不會要求所有公共服務都必須使用所有語言。

針對學校教育部分,本法施行後,依第18條規定,教育部國教署目前預計於111學年度(111年8月1日)才實施該課綱。亦即在12年國民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讓學生依其選擇,選習一種國家語言。

依據本法,還有3年半才會施行本法教育相關規定,在此期間,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亦將持續深入研議,朝不增加學生學習壓力之方向,研修制定適合各階段學生學習的修課方式及合理課程時數,並積極培育師資,編列相關教育經費。(編輯:黃于)1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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