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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手指比號碼拍照Po網挨罰 不服興訟敗訴

2022/6/23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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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劉姓民眾於109年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在投票所比出「3」的手勢拍照並張貼社群媒體,中選會以違法助選裁罰50萬元。劉姓民眾興訟抗罰,日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表示,劉姓民眾於民國109年1月11日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在臉書(Facebook)貼文指稱「真的很重要!台灣加油」,並張貼在投票所擺出「3」手勢的照片。

中央選舉委員會認為,劉姓民眾有誘導他人對3號候選人投票之嫌,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50萬元。劉姓民眾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劉姓民眾主張,當天是投票隊伍的第3人,貼文只是表達台灣民主選舉發展的重要性,而且「台灣加油」是前總統馬英九參選總統時的標語,並非專屬民主進步黨的用語。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如有於投票日在投開票所以手勢表達號次,並在網路傳送此手勢照片及特定政黨競選口號向他人尋求支持,已構成於投票日從事助選活動的要件。

合議庭認為,109年大選前有多則新聞報導,民進黨為聲援香港而數次於總統蔡英文連任造勢晚會上高喊「香港加油」及「台灣加油」,選民並以此方式互相打氣。

判決指出,劉姓民眾以造勢晚會相互打氣的宣傳用語,於投票日在個人臉書上貼文與他人相互鼓吹加油,臉書好友也留言「台灣加油,民主自由加油」,是以迂迴方式為特定政黨及候選人助選。

合議庭認定,劉姓民眾利用臉書貼文散布號碼手勢及選舉口號等助選訊息,中選會裁罰無誤,判劉姓民眾敗訴。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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