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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爭女童案裁定交付義大利父違憲 最高法院發回更裁

2022/10/18 14:42(10/18 16:2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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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詹姓女子與義大利籍藍姓男子(圖)爭取女童監護權案,憲法法庭認定最高法院未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違憲,發回最高法院審理。(中央社檔案照片)
台灣詹姓女子與義大利籍藍姓男子(圖)爭取女童監護權案,憲法法庭認定最高法院未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違憲,發回最高法院審理。(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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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台義跨國爭女童案,憲法法庭認定最高法院未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違憲,發回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今天廢棄原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台灣詹姓女子與義大利籍藍姓男子爭取女童監護權案,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詹女須交付女童給藍男,詹女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年2月間駁回抗告確定。詹女向憲法法庭聲請終局裁定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最高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判斷,牴觸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意旨,判決原裁定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指出,憲法規定國家有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的特別照顧義務,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家事事件法等明定以未成年人為權利主體,法院應於具體個案中,查明一切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有利或不利因素,再綜合衡量各項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判斷,不得專以單一因素決定。

最高法院表示,1980年國際兒童誘拐之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兒童有被拐帶的情形,聲請人於一年內聲請交還子女時,相關主管機關必須命相對人交還子女。但已逾一年,法院非必裁定命立即交還子女於母國。台灣雖非拐帶公約締約國,為積極參興國際,仍得將之引為法理。

台北地院第一審裁定認定詹女已成立拐帶兒童行為,藍男已於一年內為本件聲請,裁定詹女交付女兒給藍男,並得帶回義大利,另酌定詹女會面交往的方式,符合拐帶公約規定。

不過,北院第二審於110年10月27日裁定時,已逾一年,仍未能使女童有與藍男相處的機會,程序監理人報告中曾提到,不建議讓女童頻繁轉換居住地,二審沒有審酌女童是否已習於台灣生活,如果強制再移居義大利,是否造成心理、生活衝擊,已欠允洽。

最高法院表示,國家有為子女最佳利益抉擇的義務,女童目前僅8歲,心智成熟度未若成年人,她的意願及意見陳述倘受主要照顧者情緒、言詞等影響而陷入兩難的忠誠困境,勢必承擔身心無法承受的過度責任。

最高法院指出,審究女童意願時,應該注意排除父母及其家族成員不當干擾,以發現女童的真實意願。本案程序監理人已完成女童與詹女的監理報告,為達公平及更接近真實,因女童自回國後迄未與藍男相處,於不影響女童在台生活就學的情形下,應該由程序監理人作為溝通橋梁,引導女童與藍男及其家庭成員相處,並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再徵詢其真實意願。

最高法院認為,北院未盡力排除相關障礙,待程序監理人獲得女童信任後,得以提出女童對處分結果的意見前,遽行裁定駁回詹女抗告,也有消極不適用相關規定的違法,因此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編輯:方沛清)1111018

台灣詹姓女子(圖)與義大利籍富商打官司爭取女兒監護權。(中央社檔案照片)
台灣詹姓女子(圖)與義大利籍富商打官司爭取女兒監護權。(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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