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釋憲說明會 民進黨團:聲請符合規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民進黨立院黨團對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說明會。民進黨團認為,修法過程均充分履行立委職責表達反對,聲請符合規定,請憲法法庭受理並判決違憲。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行政院會於今年1月間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於1月10日議決覆議案,藍白聯手反對,覆議案不通過。民進黨團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舉行說明會,出席者包括聲請人代表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吳思瑤及鍾佳濱、訴訟代理人陳鵬光、陳一銘及方瑋晨律師;關係機關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訴訟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黃昱中律師,專家學者為羅傳賢教授。
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陳鵬光表示,憲法法庭詢問事項涉及兩個部分,一是本件聲請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9條,少數立法委員行使職權要旨,依司法院解釋及憲法法庭歷來採取標準,都是在「最終表決程序是否未投票贊成」。
陳鵬光進一步指出,包括釋字782號解釋、111年憲判第14號判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均採取統一見解。鑑於目前的政治社會局勢,沒有必要在本件有不一樣的標準。
他表示,至於最終表決程序,如果在有行政院提出覆議時,應是以覆議時的表決為準,對於「沒有投票贊成」,應該包括「沒有積極投票」、「未投贊成票」。
陳鵬光說,憲訴法修法去年12月20日進行三讀程序,可是從前一天晚上就有民眾集結及衝突,現場秩序極為混亂,二讀時抗爭衝突已達20小時,民進黨團始終持反對立場。
陳鵬光指出,院會主席在三讀時詢問對文字修正有無意見後,不到一秒就自行立即宣示決議通過,而議場的另一端,民進黨團始終以口頭、肢體、舉牌、綁布條方式表示反對,覆議時也表達反對。民進黨團從來沒有投票贊成憲訴法修法,不可能獨獨在三讀那一秒內突然變成贊成。
他說,綜觀立法院立法過程,所謂「表決」必須要有表決的意思、表決的行為跟表決的結論,而且三者要維持一致性。而且主席三讀時是對「文字修正有無意見」,而非對全案通過有無意見。
陳鵬光表示,本案的第二個爭點涉及憲訴法修法三讀時是否違反立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沒有完成三讀程序。依立職法規定,三讀時確認有無文字修正意見後,仍然必須把全案交付表決,才會構成三讀審查完竣。立法院對重大爭議法案沒有所謂「三讀可以未表決」的議事慣例。(編輯:蕭博文)1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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