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三讀 人民將與法官共同審判刑案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2日電)歷經30多小時的表決大戰,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讓成為國民法官的民眾,與法官共同審判特定刑事案件,並一起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及刑期。預計2023年上路。
司法院自1987年起即有「國民參與審判」的討論與倡議,這也是人民多年來的期盼,但到底要採用什麼制度,法界多年來爭論不休。
國民法官法審查大事記
立法院第9屆
2017年8月12日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總結會議
2017年11月30日 司法院發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
2017年4月25日 司法院及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2018年5月4日 立法院一讀
2018年10月4日 立法院召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
立法院第10屆
2020年3月19日 行政院會修正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2020年4月15~16日 立法院審查兩院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2020年4月23日 立法院召開「提升司法公信-最符合國人期待之審判制度為何?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應何去何從」公聽會
2020年4月27日 立法院審查兩院版及周春米委員提案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版「刑事陪審法草案」案
2020年5月7日 立法院召開「提升司法公信-最適我國國民參與之司法審判制度究應為何?」公聽會
2020年7月6日 立法院朝野協商:改名「國民法官法」
2020年7月20~22日 立法院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審查國民法官法案
整理:王揚宇
總統蔡英文在520就職演說時也指出,「在未來4年內,國民法官制度一定要上路」,讓人民進入法庭擔任國民法官,成為改革的催化劑,讓司法體系與人民的距離不再遙遠,更加符合期待,贏得信賴。
歷經3次朝野協商,但包括適用案件範圍、終局評議等約100條條文,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0日下午起逐條討論、表決,歷經3天2夜,終於在22日上午9時39分、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
而在今天凌晨的不斷電表決中,不僅朝野立委累翻,就連表決器也罷工;民進黨立委何志偉凌晨3時就在臉書發文提到,表決器當機,但立法院工程人員立即排除故障情形,而他也附上當時現場照片。
三讀條文規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有罪的關鍵條文,三讀條文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共9位)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之。
此外,關於科刑事項評議,即要判被告多久的刑期,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不過,死刑的科處,必須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同意。
關於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類型,三讀條文明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括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此外,如果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或是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等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的聲請,聽取他們的意見後,裁定不進行國民參與審判。
為避免國民法官及法官有預斷的可能,三讀條文規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訴訟程序進行中,如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審判程序、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相關權限與義務等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另外,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的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
關於成效評估機制,三讀條文規定,評估期間為國民法官法施行日起6年,司法院也要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調查與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的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此外,期滿後的1年內,要提出總結報告。
至於國民法官法的上路日期,三讀條文明定,除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案件範圍中的「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規定,從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外,大部分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編輯:蘇龍麒)1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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