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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者申請男變女無手術證明勝訴 伴盟籲內政部撤函釋

2021/9/24 15:31(9/24 16: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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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4日電)跨性別者小E赴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因未持變性手術證明遭拒而興訟,法院昨天認定戶政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判小E勝訴。伴侶盟今天呼籲,內政部應立即撤銷相關函釋。

跨性別女性小E於民國108年10月前往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的情況下要求將身分證的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後經訴願遭駁回後於109年3月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宣判,認定戶政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判小E勝訴。

協助小E提出訴訟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今天召開記者會,小E現身說法指出,這次判決結果幫助了像他這樣的人,可以在未來手術的計畫中走得更加順利,呼籲內政部盡快檢討迄今的違憲函釋並進行適法處理,讓國內少數族群在盡國民義務的同時,能夠擁有與其他國民相當且應有的權利。

伴侶盟表示,性別認同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此案判決理由清楚指明內政部的行政函釋已然違憲,呼籲內政部應立即撤銷。

伴侶盟提到,北高行針對此案所發布新聞稿中寫道,此案當事人已具備請求權要件,因此應給予相應的權利保護,但就通案而言,法律適用仍應有明確的一致性標準,因此立法機關應發動職權立法,在廢除強制手術的前提下,立法保障性別變更登記的要件與程序。

伴侶盟也提到,此案雖然贏得勝利,但這只是開啟社會認識的第一步,昨天判決新聞底下仍有非常多讓人不忍卒睹的留言,一般人因為不理解跨性別而產生的各種仇恨與偏見,是跨性別者每天要面對的日常。

伴侶盟呼籲,政府應落實反歧視相關法規並儘速研議一部綜合性的平等法,期許在立法過程,能持續深化學校與公眾教育,讓社會認識多元性別,創造出讓跨性別者得以自在、有尊嚴地生存的友善環境。

依據現行內政部函釋規定,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法定性別,當事人必須出具2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診斷書,以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的手術證明,若是要由女性變更為男性,需摘除乳房、子宮、卵巢;若要由男性變更為女性,則被要求摘除陰莖及睪丸。(編輯:管中維)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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