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律師:擴大救濟管道

2017/3/6 19:18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6日電)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會議今通過要「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律師黃帝穎指出,若改革成功,有助擴大民眾救濟管道,大法官可審查確定判決所採的法律「見解」。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五個分組的首場會議全結束,今起進入第二輪會議,進行實質討論;第二分組第二次會議,上午在司法院舉行,委員們討論「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等議題。

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會後舉行記者會時指出,與會委員一致同意,要「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但這仍需要有相關配套措施等。

永社副理事長、律師黃帝穎說,現行台灣訴訟制度,當事人若對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的案子,認為法官引用的「法律」有違憲之虞,才能聲請釋憲;若改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就可讓大法官審查範圍擴至確定判決所採的法律「見解」。

黃帝穎認為,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若上路、改革成功,對民眾來說是增加一個有效的救濟管道,甚至是法官「認事用法」都可能成為憲法審查的標的,將有助落實憲法人權保障。

此外,黃帝穎補充,比較國外違憲審查的訴訟制度,德國有裁判憲法訴願制度,美國則是分散式的違憲審查,法官可依據憲法來進行裁判;但台灣採的是集中式的違憲審查制度,個案法官碰到案件,頂多只能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釋憲,沒辦法自己決定條文違憲就不用、就改判,對民眾的人權保障較為不足。106030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