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推翻憲法墮胎權 允許各州禁止墮胎[影]
羅訴韋德案小百科
背景:原告麥考維(Norma McCorvey)未婚懷孕想要墮胎,卻因德州法律規定除非是拯救孕婦性命,否則墮胎屬非法行為,因而無法在德州合法墮胎。
判決: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以7比2票數,裁定德州禁止墮胎法律侵犯女性的隱私權,且過於廣泛,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
影響:婦女墮胎權受憲法保障,使全美墮胎合法化。
這一決定在幾年前乎不可想像,這是反對墮胎人士數十年來努力的成果,此事得益於前總統川普任命3位大法官,強化了最高法院法院內右翼人士的膽量。
美國最高法院共有9位大法官,目前6位屬保守派,其餘3位為自由派,共和黨占多數優勢。美國最高法院這次裁決,擁護共和黨支持的密西西比州法律,該法禁止婦女懷孕15週後墮胎。
在這次表決,美國最高法院以5票贊成、4票反對,推翻了「羅訴韋德案」,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另外寫道,他會維護密西西比州法律,但這次未與其他保守派大法官一起推翻「羅訴韋德案」。
美國最高法院最後裁決:「憲法未賦予墮胎權:羅訴韋德案遭到推翻;規範墮胎的權力將歸還給人民及他們的民選代表。」
保守派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在裁決中寫道:「憲法沒有提到墮胎,也沒有任何憲法條文隱含對這種權利的保障。」
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以7比2票數做出劃時代「羅訴韋德案」裁決,美國女性在懷孕期三階段(trimester)第一階段內墮胎的權利,才在全國受到保護。
「羅訴韋德案」原告是本名麥考維(Norma McCorvey)的珍‧羅(Jane Roe),她當時未婚懷孕,卻無法在德州合法墮胎。因為依據州法,除非是為了拯救孕婦生命,否則墮胎是非法行為。
但「羅訴韋德案」判決令保守派社會和法界人士大反彈,他們多年來一直致力尋求破壞或推翻這項判決。(譯者:楊明暐、陳正健/核稿:陳正健)1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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