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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案開庭 汪海清:馬主席沒指示我

2018/12/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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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審理三中案,就華夏股權交易案部分,被告汪海清到庭時說,接中投公司總經理第一天起,就認知要包裹出售,自己聽命董事長指示作業,「馬主席沒指示他」。

台北地檢署偵辦「三中案」及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等案,7月10日依涉犯背信、證券交易法等罪嫌,起訴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與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中投公司前總經理汪海清。

北檢起訴的犯罪事實分為多個部分,包括民國94年12月24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部分、95年2月至12月間中視公司股權交易部分、95年3月24日舊中央黨部大樓等。

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中,北檢起訴指出,馬英九未經提報到國民黨中常會或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董事會討論下,就指示張哲琛、汪海清將華夏公司股權出售給余建新,違反中投、光華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內部常規規定。

北檢認定,馬英九等3人在華夏公司、中視公司股權交易案中,違反國民黨黨章、中投、光華公司權責劃分等內部程序,逕行處分華夏公司股權,也設計非常規的不動產找補機制及合約條款,執行非常規的華夏公司債權債務執行方案(中投公司稱為天龍八步)財務工程,使中時集團前董事長余建新獲取鉅額價差;經統計,在非常規的「天龍八部」(財務工程)後,使中投、光華等公司受到4億9430萬多元的損害。

北院今天開庭傳汪海清到庭,就爭執、不爭執事項做整理。

汪海清就國民黨黨產與黨營事業的差別向法官說明;汪海清說,黨產是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比如說舊黨部大樓,而黨營事業是中投、光華公司,這與一般公司不同,由行管會主委兼任中投、光華公司董事長,他是中投總經理,所以處理的是黨營事業的經營業務。

汪海清接著說,黨營事業的重大財產處分要不要送給黨主席批示,這不是中投、光華公司可以決定的,是由行管會主委決定,而且不是每一個交易案都會送給黨主席核定。

汪海清表示,處分華夏案是為了符合廣電法規定,而且華夏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尤其是中視,經營狀況不佳,需要資金挹注否則無法經營,因此勢必要出售;就他所知,中投、光華公司在93年11月起就開始購入華夏股權,當時他未擔任總經理,那是行管會直接函文給中投、光華公司。

汪海清說,從接任總經理的那一天開始,他的認知就是要包裹出售華夏公司股權,從來沒有在94年12月24日之前聽到說要分開處理,「當時馬主席有介紹余建新董事長要購買華夏公司,但沒特定余是唯一的特定買家;我只是中投公司總經理,聽命董事長指示作業,馬主席沒有指示我」。

汪海清的律師說,中投、光華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但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起訴書中記載汪海清為行管會義務副主委處理黨產,但這個副主委對黨產事宜並無職權。

汪海清的律師也說,國民黨黨營事業無關人民團體法第27條第4項適用,所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不需經過國民黨中常會決議,也不需經過公開招標,可由董事會事後追認,另外無須在議價前出具相關鑑價報告。(編輯:李錫璋)1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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