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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公安轉職律師潮 學者倡設條款避利益衝突

2020/11/30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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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30日電)中國近年出現公安人員轉行當律師的風氣。學者指,這類律師的優勢是他們在司法機關的人脈,可能被指派擔任敏感案件當事人的辯護人。學者也建議,應訂立相關迴避條款,避免利益衝突。

香港電台報導,中國近年有不少公安(警察)機關人員轉行當律師。報導引述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說,公安機關沒有相關統計,但相信公安轉行當律師,已成為普遍的風氣。

報導引述一名不願具名、曾擔任警察的律師表示,近5年公安辭職考律師的人數有上升趨勢,主要是因為警察的工作壓力大,收入和工作風險又不對等、晉升機會少等因素。

由於中國大陸的公安、檢察和法院系統關係密切,甚至有「公檢法一家」的說法,外界好奇這些律師以往在公安系統建立的人脈,是否有助於他們代理案件?

報導引述曾在河北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工作、現於北京代理金融證券案件的律師李大維表示,律師是立足於證據、事實,獨立執業行使辯護權。他說,即便到以往工作的單位辦案,相信老同事也不會完全偏向自己的法律意見。

但也有律師持不同意見。曾在湖南擔任3年交警的維權律師文東海表示,大陸許多行業都被權貴、官僚控制,「不存在獨立執業」,指律師若不靠關係,也很難生存。

文東海曾代理「709事件」被捕律師王宇的案件,之後也曾代理多宗人權案件。2018年湖南省司法廳指文東海多次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吊銷他的律師執照。

文東海說:「律師存在的意義,是維持社會的基本底線,包括律師的發言能維護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不受侵害,證明社會還能發出聲音。」他表示不後悔擔任維權律師,未來希望繼續提供法律服務。

張建偉將由警察轉職的律師分為「協同」和「抗爭」兩種類型,指前者可能靠著和公安及司法機關的良好關係,從中獲取當局的善意回報,比如指定他們擔任敏感案件當事人的律師。

但他表示,這些律師可能為維護和公檢法的關係,在須堅持立場時,採取更微婉含蓄的方式,而這可能一定程度損害案件當事人的利益。

張建偉也說,「抗爭」型律師可能為展現正義感,在法庭上的辯護顯得劍拔弩張,但這可能令當事人在量刑上遭致不利。

報導指,中國目前有法律規定,檢察院和法院人員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日後也不能在原任職檢察院、法院辦理的案件中打官司。

張建偉認為,公安轉職當律師也應該要有迴避條款,避免產生利益衝突。(編輯:沈朋達/翟思嘉)1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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