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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財產變古蹟 學者:誘因不足

2018/6/2 09:00(6/2 14: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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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古蹟認列專題2(中央社記者魯鋼駿新竹市2日電)新竹市溫宅「太原第」在尚未審議是否為古蹟前就遭屋主拆除,再次讓指定私有建物為古蹟的困難浮現,學者認為,政府應與民眾多溝通,提出更好誘因,民眾認為利益受保障,自然願意把古蹟留下。

新竹市古蹟密度高,舊城區周邊有35處古蹟和歷史建築,也有不少日治時期建物陸續被新竹市政府指定為市定古蹟,但今年2月15日卻發生已被市府列為暫定古蹟的「太原第」遭屋主自行拆除,也因此被依文資法移送法辦,案件引發文化團體關注。

新竹市文化局長廖志堅受訪指出,位於新竹市西大路的「太原第」為溫家古厝,具台灣傳統建築與部分日式建築折衷特色,西元1935年修建完成,已有83年歷史,整體格局保留完整,建築工法和裝飾頗具歷史價值,已進入審議程序,為暫定古蹟。

廖志堅指出,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原預定2月22日召開文資審議會,審查文資價值,不料卻在2月15日遭所有權人無預警拆除,淪為斷瓦殘垣,文史軌跡頓時化為烏有,感到非常痛心。

廖志堅認為,新版「文資法」已提高刑度罰則,但古蹟持有者寧可選擇拆屋、罰款的方式,避免自己的財產被列為古蹟;他無奈地說:「土地賣給建商的價格,付這些罰款根本不痛不癢。」希望文資法能提供更大誘因、獎勵機制,鼓勵所有權人保留具有文資潛力的老屋。

中原大學建築系兼任助理教授薛琴受訪表示,由於當時被拒於門外,無法進入建物內勘查,但就「太原第」的少量照片來看,許多牆上的彩繪、詩詞都相當精彩。他說,依現行文資法,除了可對屋主判刑、罰則外,也可要求回復原狀,若無能力回復,可提出損壞賠償。

薛琴表示,許多民眾擔心私有財產被列為古蹟後,個人利益會受到影響,但古蹟乘載的是文史軌跡、歷史記憶,並非僅限於個人利益,政府與民眾雙方都應努力維護與保存。

「最重要的是充分溝通。」薛琴說,政府應提出更多有利措施,保障古蹟所有權人、相關族人利益,且儘早聯繫、溝通;另外,若建物已被指定為古蹟後,土地無法再新建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的拆屋手段,反而帶來更大損失。

關心文化發展的新竹市議員李妍慧認為,近年古蹟保存的觀念提高,不少民眾與文化人士都希望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建物能被列為古蹟,但對於財產所有人來說,相關利益也盼能受到保護與重視。

李妍慧指出,許多精雕細琢且具保存價值的老建物,通常都位在土地價值較高的地區,當土地與地上物皆屬民眾的私有財產時,政府有許多層面需要顧及,應謹慎處理,另也盼能調整相關法規,同時保障民眾權益,也留下歷史記憶。(編輯:卞金峰/方沛清)10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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