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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戡亂開啟兩岸互動 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矛盾未解

2021/5/1 10:27(5/1 11: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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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游凱翔、葉素萍、鍾佑貞台北1日電)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至今30年,學者指出,廢除臨時條款是回歸民主憲政國家重要一步,也讓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發生結構性轉變;但憲法文本的「中國設想」與增修條文的「台灣現實」,兩者間的矛盾仍未解決。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附屬條款,源自國民政府當年在中國大陸為應對中國共產黨的動亂,提供總統在國家實施緊急權的程序上可不受憲法所限,經國民大會制訂此條款,於1948年5月10日公布實施。

不過,在大陸頒布實施的臨時條款,因國民政府播遷台灣,加上反攻大陸計畫遲難實現,隨後遇到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將屆續選的「代表中國」合法性問題,以及蔣中正再連任第3任總統的憲政爭議。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國民大會由各省選出代表。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林春元指出,當時國民政府已失去大陸的統治權,不可能選出大陸各省的合法代表;如果第2屆國大只在台灣選出,國民政府將失去領導全中國的統治正當地位。

1954年,任期6年的國大代表與監察委員面臨改選。為了解套,大法官會議同年1月29日做出釋字第31號解釋,以「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為由,肯認「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此為「萬年國會」提供憲法位階背書。

另一問題是1960年蔣中正第2任總統將屆滿,如何合法合憲連任第3任的爭議。由於憲法限制,蔣介石必須修訂臨時條款方式以解套,但修改臨時條款須有國大代表總額1/5提議,2/3出席及出席代表3/4決議。

林春元指出,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總額是3045人,但因為戰亂、投共、失蹤等原因,實際來到台灣的國大代表僅一半左右、約1600多人;亦即,可達成1/5的提議人數,但跨不過2/3的通過修改臨時條款的人數門檻。

為此,1960年2月12日,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85號解釋,將憲法所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重新解釋為「以依法選出而能應召在中央政府所在地集會之國民大會代表人數」為基準;此舉除解決現有國大人數不足,使得國民大會集會與決議人數成為浮動狀態,促使臨時條款可以持續修改,並且讓蔣中正得以連當5任總統。

從憲政體制看,東華大學歷史系副教授陳進金指出,在臨時條款框架底下,當時的台灣並不是民主,而是威權體制的獨裁,因此廢除臨時條款是回歸民主憲政國家的重要一步。

然而,廢除臨時條款無法靠單一政治事件,而是一整個歷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薛化元指出,蔣經國1987年解除為期38年的戒嚴,但台灣仍然處於動員戡亂時期;蔣經國晚期想推動改革,但幅度有限,無法滿足台灣社會的要求。

陳進金也認為,回顧當年時空背景,民主進步黨1986年創黨,如果當時的政府不解嚴、就必須抓捕民進黨;因此,必須理解歷史脈絡前因後果,不必去強調宣布解嚴的偉大,有此成果「是人民的力量、是來自民間及民眾的呼籲與衝撞而來」。

1991年5月1日,實施長達43年之久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被廢止,且為了因應國家統一前的憲政運作,制訂並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而在持續的抗爭爭取下,人民遭禁錮的憲法權利逐一恢復。

薛化元指出,「刑法」100條於1992年5月15日修正通過,此後言論主張不再構成叛亂要件,台灣白色恐怖時代有關思想、言論、結社構成叛亂的法律規定,正式走入歷史;此外,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也讓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發生結構性轉變。

他指出,在動員戡亂體制下,中華民國政府將北京政府當作叛亂組織。李登輝透過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一方面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中國大陸的現實;另一方面則認為,中華民國在台灣持續存在,特別是在自由化、民主化改革後,有權利要求在國際上取得應有地位。

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副教授張五岳也表示,終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前後最大差別,在於動員戡亂時期,兩岸人員間不可能正常交流,若要接觸,僅能透過密使,當時雙邊也無正常經流及物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雙邊才能開始務實面對互動及其衍生的問題。

不過,張五岳指出,在動員戡亂時期,台灣明確將中國大陸界定為一非法叛亂團體;動員戡亂終止後,當指涉兩岸時,憲法增修條文稱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稱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迄今未予中國大陸及兩岸互動明確定位。

對此,林春元指出,台灣社會內部對於跟中國大陸的關係有很多不同意見,此矛盾從未被解決、憲法上也沒被解決;中華民國憲法文本設想的是中國大陸國土,增修條文設想的是在台灣的現實,這矛盾必須透過確認國家定位與制憲(修憲)才可能解決。(編輯:林克倫/謝佳珍)1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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