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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來台觀光 每年停留不得超過120天

2018/11/29 18:13(11/29 18: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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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9日電)內政部今天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調降陸客來台存款條件,可以其他國家簽證取代財力證明。不過,也增訂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落實人流管理。

內政部下午舉行部務會報,會後透過新聞稿指出,有鑑於過去曾發現陸客來台觀光卻從事其他行為等問題,為促進陸客觀光正常發展,這次修法作業在去年12月27日及今年3月21日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獲得共識,並於今年5月辦理草案預告作業。

內政部說,這次修法放寬申請來台觀光應備存款條件,由新台幣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同時,增加陸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的有效簽證,可取代財力證明,以促進觀光產業正常發展。

內政部指出,過去曾發現申請來台觀光,卻從事打工或其他非觀光的行為,為維持兩岸旅遊品質及秩序,這次在修正草案也增訂陸客來台觀光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規定。

內政部說,主要是考量觀光活動性質屬短期停留,故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停留」是指在台期間未逾6個月規定,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親、已取得台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等事由,均有每年在台總停留期間上限,以加強安全管理。

移民署官員指出,目前陸客來台申請的多次證雖然規定每次不超過15天,但並沒有限制一年可停留的總天數,有的可能一年來超過240天,若真的是觀光不太可能這麼頻繁,因此訂出不得超過120天的上限,加強人流管理。

內政部指出,陸客來台觀光是由旅行業代申請,為落實雙向溝通,移民署自去年9月起不定期邀請旅行業者召開座談會,雙方就實務作法對話溝通,未來仍會持續與旅行業者建立熱線管道,期盼共同形塑台灣成為安全、民主及友善的優質旅遊環境。(編輯:鄭雪文)1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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