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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農地濫種電 7月底推新制改由中央把關

2020/7/7 20:23(7/7 21:4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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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7日電)農地變更地目改種光電案件頻傳,為了杜絕縣市浮濫開放農地種電,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今天宣布,未來須經農委會同意,相關規範正在著手修訂,預估7月底前實施。

政府推行「2025非核家園」,綠能在2025年要達到總發電量20%,各部會展開配合,農委會也不例外。但是今年以來,多家媒體報導數個地方縣市陸續出現農地變更地目改種光電,引發各界憂心會毀農。

農委會今天召開臨時記者會說明對策。陳吉仲說,農業部門的發電主力為屋頂型,合計在1.5萬多個畜牧場及集貨包裝場的屋頂架設光電設施,共可發電4GW;而非來自農地種電,並要防範在農地濫種電。

農委會企劃處處長蔡昇甫說明,農地發展光電,現行有兩種方式,包含變更地目及申請容許,媒體報導披露的是苗栗、台南、屏東、台東、花蓮有類似作為,農地流失,引發各界憂心。

他並說,農委會已著手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預計7月底前上路,新制規定地方政府審查「2到30公頃」農地變更須經農委會同意、「2公頃以下」農地變更也必須遵照中央政府規定辦理,一舉將把關門檻拉高,藉此防範農地濫種電。

企劃處補充,目前農地變更發展光電的審查案件共計4種規模。一、「30公頃以上」農地變更經農委會審查同意後,送中央區委會審查,此類皆由中央政府把關,因此維持現制、不變。

二、「2到30公頃」農地變更,目前是經由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送地方區委會審查。新制將規定,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必須將案件送農委會同意後,才能走下一步流程,不同意就不能變更。

三、「2公頃以下」農地變更,目前是經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新制將規定「除被其他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始得變更外,一律不予同意變更使用」。

蔡昇甫說,也就是說,只有這塊地的三方或四方被其他用地包圍,例如被工廠等用地包圍,農地反而只是一小部分時,這種農地才能變更;且此定義的審查已經之有年,無模糊地帶,可以確保地方政府照規定審查。

四、至於「660平方公尺以下」農地作非農業容許用途,目前是要經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未來將取消。

農委會彙整新制上路前,地方政府近2年多審查通過已核准農地種電的面積432公頃,審查中的有1713公頃,將不會適用新制。(編輯:陳清芳)1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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