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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丈夫情緒暴力疑神疑鬼 女模訴請離婚獲准

2022/7/29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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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張姓女模特兒不滿丈夫動輒指責吼罵、情緒暴力,並因她是藝人而疑神疑鬼,她向法院訴請離婚。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2人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准離婚。可上訴。

張女提告主張,她與黃姓男子於民國109年8月16日登記結婚,並與婆婆同住,但黃男經常情緒起伏,對黃母惡言相向,家中氣氛因黃男心情而時好時壞,若她為婆婆求情,黃男會遷怒她,對她人身攻擊。

張女指出,黃男因她的藝人身分及工作而有不安全感、易疑神疑鬼,她雖多所配合,但只要黃男情緒不穩或生活不順,即動輒對她指責吼罵。

張女表示,她的母親去年6月罹病,她為籌措醫藥費而欲出售借名登記在黃男名下房屋,卻遭黃男百般刁難,可見2人已無任何互信基礎,無法共同生活。

黃男否認對母親不孝順及對張女言語精神威脅,並指張女多次飲酒後與他起口角摩擦即憤怒離家,不願溝通,他仍有強烈意願維持婚姻,夫妻感情仍有修補復合的可能。

另外,黃男指出,他並非無故因張女的藝人身分而疑神疑鬼,因張女婚後曾與男性友人於飯店房間內談生意所致。對此,張女反駁當時尚有其他女性人員同行。

北院指出,黃男未思改善己身作為與原告理性溝通,動輒情緒失控施以言語暴力,令2人溝通情況持續惡化,張女於婚姻產生裂痕之際,反與其他異性存有曖昧舉動,加上2人在審理中的敵對態度,依一般人的生活經驗,顯然難期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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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表示,2人均屬公眾人物,感情生活的一舉一動,有遭媒體、大眾放大檢視的可能,張女面對黃男的言語暴力,實承受較一般人沉重的心理壓力;黃男面對張女與異性存有曖昧舉動,情緒當亦承受極大打擊。

北院認為,在現實面上,2人現已各自獨立生活多時,雙方誠摰互信的感情基礎已不復存在,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不能達成,符合民法規定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准2人離婚。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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