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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土地計畫修法無人列管 監院糾正內政部

2021/7/1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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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8日電)監察院指出,內政部為研商是否放寬「還我土地計畫」的產權證明文件,2010年開會決議增訂特別規定,以利墾農合法取得產權,但後續修法竟無人列管,會議決議形同具文,通過糾正內政部。

依文化部的「台灣大百科全書」指出,日治時期擁有土地的原墾農,在光復初期政府辦理土地登記時,因不懂法令,未在期限內登記而無法取得產權,導致所屬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土地;鑒於原墾農民墾殖、居住權益受剝奪,2003年成立「台灣原墾農權聯盟」,要求政府「還我土地」。

根據監察院最新公告的糾正案文指出,為處理原墾農產權相關問題,行政院籌組專案小組,從2007年到2008年間共開14次會議,針對墾農訴求擬議處理原則,內政部隨即研定「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

監察院表示,各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合計約8000 件,經初審、複審或因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所附文件不足作為產權證明等,全數申請案件均遭駁回。

監察院指出,內政部對於部分墾農申請案因無法符合規定遭駁回,而要求放寬條件,並在2010年8月30日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墾農代表召開會議,研商得否放寬產權證明文件;但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另以立法方式解決以取得合法權源,會議決議宜於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律增訂特別規定。

監察院說,內政部將相關會議紀錄函送國產署等機關後,認為後續評估修法事宜將由相關機關基於法律主管機關權責辦理,且與該計畫所定目的及工作有別,因此內政部並未予以列管;而國產署接獲會議紀錄後,也沒有函復相關修法評估事宜。

監察院指出,國產署認為墾農申請發還土地議題,影響土地登記秩序及法律安定性,因此須就土地法及土地登記制度面檢討,不宜在國有財產法增訂規定;鑒於土地登記有其沿革及效力,如因政策需要辦理返還,建議由相關機關另訂特別法處理。

監察院表示,針對墾農訴求放寬產權證明文件,應在還我土地計畫中另為規定,或在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律增訂特別規定,因國產署仍有異見,有待持續協調深究處理。但內政部在2010年8月30日召開研商會議並做成決議,國產署持不同意見,本應及時回復,以利相關部會間針對歧見續行協商,逐步形成共識,維護墾農權益。

監察院指出,內政部將會議紀錄送各權責機關後,後續修法事宜竟無人處理,無人主政,也無人追蹤列管,導致會議決議形同具文,殊有未當;因此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善。(編輯:楊凱翔)11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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