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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夜間工作勞工 無大眾運輸時雇主須給交通費

2022/1/27 15:45(1/27 22: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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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7日電)勞基法中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文遭宣告違憲,勞動部今天提出修正草案,明定禁止孕婦夜間工作,也要求雇主在無大眾運輸可用下,須給夜間工作勞工交通費或交通工具等協助。

大法官去年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天說,大法官解釋有兩個重點,包含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以性別做為得否從事夜間工作的分類標準,對女工形成不利差別待遇,以及女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仍存有個人意願與條件個別差異,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所有女工而決定。

黃維琛指出,勞動部後續召開會議聽取勞、資及性別關懷團體意見後,在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前提下提出修正草案,今天預告,預告期21天,後續將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

黃維琛說,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精神,草案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在夜間工作,但為了尊重女工個人意願,在聽取職業醫學科、婦產科與兒科醫學會的專業意見後,例外允許哺乳期間的女工,若有夜間工作意願,在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期間,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須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可以在夜間時段工作。

另外,為了保障所有夜間工作勞工,黃維琛說,草案也規定,雇主讓勞工在夜間工作時,不論性別,如果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運用時,雇主必須提供交通協助,像是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等,同時增訂雇主可以給交通費選項。

黃維琛說,雇主也必須在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勞方在接獲通知後可以與雇主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未盡通知義務或拒絕協商、討論者,依法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黃維琛提到,所謂夜間工作是指勞工在晚上10時至隔日凌晨6時時段工作,這是參考各國作法所訂定。

此外,為了避免條文實施後,勞工原有的權益遭受不利變更,因此草案也明定原有事業單位與勞工的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規)定的安全衛生設施及交通工具等都繼續有效。

黃維琛說,未來法規上路後,若雇主有讓孕婦於夜間工作,可開罰9萬到45萬元,如果雇主該給夜間勞工交通協助措施卻沒給,則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若雇主原本有給女性夜間勞工交通協助、後續給男性夜間勞工的交通協助措施差異相當大,也可能涉及性別歧視,屬實可罰30萬至150萬元。(編輯:管中維)1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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