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立專法?立院公聽會學者意見不一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日電)內政部自民國81年起推動行政區劃立法,至今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學者胡博硯今天說,此議題不是單純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學者姚孟昌表示,這非內政部或立法院可單方決定,層級要更高。學者紀俊臣認為,在地方制度法中增訂行政區劃專章即可,但學者林明鏘主張應特別立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舉行「行政區劃立法技術公聽會」,邀內政部次長董建宏及多位學者專家列席。
董建宏口頭報告表示,內政部從民國81年起推動行政區劃立法工作,曾6度報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但都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主要原因除各屆立委對行政區劃法條文設計有不同意見外,也涉及各界對台灣整體行政區劃的實質調整圖貌有不同想像。
董建宏說,行政區劃結果將影響民選地方公職名額變動,及地方政府組織、員額、財政等資源重新配置,具一定政治性,立法推動上較難獲共識。為避免各界誤解內政部是推動各級行政區域實質調整,因此草案名稱改為「行政區劃程序法」,著重行政區域調整應有程序。
董建宏指出,地方制度法就改制直轄市部分已有相關規定,其餘行政區劃類型的調整程序並未規範;考量縣市改制直轄市已有實務案例,且執行尚無窒礙,應維持地制法及行政區劃程序法分別立法。
至於行政區劃程序中,應否納入公民投票制度,董建宏說,地制法有關改制直轄市程序,未有公民投票程序,內政部所提行政區劃程序法立法版本,是透過在行政區劃程序中納入民眾參與機制,以達到民眾參與及程序保障的效果。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說,這議題不是單純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只要影響民眾權利義務,抗爭就會很大。依各國推動行政區劃,公民投票不是唯一、必要做的事,但確實也有國家有公投,但更重要的是前面階段的程序參與。
中國地方自治學會理事長紀俊臣認為,地方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行政區劃,只要在地方制度法加入行政區劃專章,納入相關約20條文,合併在一起,內政部的行政區劃科與地方自治科相互合作,相關業務就能更妥當發展。
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姚孟昌表示,內政部早在1992年就研擬相關草案,經過3次政黨輪替一直過不了,就可以明白關鍵不在立法技術,甚至不在行政區劃的立法原則,而是涉及基本國策,這部分就不是內政部、立法院可以單方決定,層級要更高。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明鏘說,這是政治性很濃的法案,涉及樁腳問題,「所以國民黨都不敢動、民進黨我猜也不會動」。他贊成區域調整訂定專法,而不是加入地方制度法。地制法、國土計劃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公投法都要包裹修法,才能完整、畢其功於一役。(編輯:萬淑彰)1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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