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地面光電依法依規審查絕不寬貸 加嚴環評規定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3日電)針對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與監督施政聯盟等團體訴求,能源署表示,高雄大樹和山光電案已即時裁罰,並要求業者拆除違規設置部分,同時,能源署與高雄市府合作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要求業者用地復原,確保山坡地安全。
能源署強調,地面型光電均依法依規進行審查,絕不寬貸僥倖心態的業者,並與環境部合作加嚴光電環評規定,兼顧光電開發與環境保護。
高雄大樹和山光電違法施工超挖未落實水保,經濟部廢止施工許可。柯志恩今天表示,大樹案只是台灣光電開發亂象之一,請經濟部和能源署針對不當開發案訂出退場機制,並落實查核,也應要求地方政府落實嚴格把關,退回選址不當的開發案。
能源署透過新聞稿說明,有關和山光電水保一期在未核准區域違法施工部分,已要求業者拆除,目前模組與支架已全數拆除完畢,並針對違法施工部分裁罰新台幣150萬元。
能源署表示,水保二期區位則因違反水土保持計畫,高雄市政府已廢止許可,能源署已於114年6月24日依法廢止其中約15MW施工許可,並與高雄市府合作依水土保持法等規定,確認水保一、二期案場用地復原作業,確保山坡地安全。
同時,已要求業者提交施工與維護計畫文件,確保安全與環境保護,未來有違規情事,依最高標準依法裁罰,絕不寬貸。
能源署指出,推動光電以屋頂型為優先,目前屋頂型已占2/3,地面型需依「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並以複合利用為優先,例如漁電共生。
針對農地變更案件,能源署表示,已與農業部研擬「農地變更快篩表」,排除一級敏感區、特農區及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避開不適合光電開發區域,亦與環境部合作修改環評法規,明定山坡地裝置累計20MW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辦理環評。
能源署進一步說明,光電業者應依照工程計畫書施工,為確保現場設備設置的安全性,並應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將嚴格依照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廢止許可或裁處行政罰鍰。
能源署重申,為確保光電正向發展,透過精進相關法規規範廠商,並持續監督管理,絕不寬貸僥倖心態的業者。(編輯:張均懋)1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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